眾所周知,第三者責任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法定保險。建立科學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有利于構建系統(tǒng)完整的責任風險轉移機制,增強肇事人的基本賠償能力,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墒?,對于第三者責任險中誰是“第三者”這個問題,卻有許多人搞不清楚。
那么,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到底是誰呢?保險條款中對“第三者”的定義如下:“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受害方”。通俗的講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種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本車發(fā)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
那么又有哪些人不屬于第三者呢?籠統(tǒng)地說,被保險人及其財產、被保險車輛上所有人員與財產都不屬于“第三者”。除此之外的人員和財產,都屬于“第三者”。
被保險人不屬于第三者很好理解,因為“第三者”是相對于“第一者”、“第二者”,該保險中第一者、第二者顯然就是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按照保險條款的定義,“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是第三者,所以被保險車輛上的所有人員,包括車上的駕駛員、售票員、裝卸工、乘客、搭客等,就不屬于第三者了。同時我們可以看到,一旦這些人下車后,除駕駛員外,均可視為第三者。
其次,駕駛員永遠不屬于第三者。也許有人會有這樣的疑問:有時候車主不開車,讓別人開或者借給別人開了,那駕駛員不是被保險人了,為什么這時駕駛員還不能屬于第三者呢?如果是因為他在車上,那么駕駛員下車后能不能算是第三者呢?這是因為參考英國法、法國保險法等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保險車輛的實際駕駛人員視同等于被保險人,所以發(fā)生事故時的駕駛員也不屬于第三者之列,即便他當時在車下。
再次,私車家庭成員不屬第三者。有這樣一個案例:南京一位車主,在小區(qū)車庫倒車時,不幸把自己九歲的女兒給撞死了,眼看著活蹦亂跳像花兒一樣的愛女被自己所“殺”,車主自然傷心欲絕。事后,車主的妻子從保險公司了解到,雖然他們家的車子上過第三者責任險,但并不能對女兒的去世進行任何的物質賠償,原因是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對私家車、個人承包車輛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險人家庭成員人身或者財產損失,或者身在保險車輛內部無論誰的人身財產損失等,都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也就是說,女兒并不屬于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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