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錦州曾經發(fā)生意見離奇保險理賠糾紛,私家車主在下車裝卸貨物的時候,不幸因溜車被自家車碾軋致死,悲劇發(fā)生后,保險公司以車主是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為由拒絕賠償。
2011年11月的一天,周萬濤駕駛自家貨車去錦州城郊的一處山上拉松樹。將車停到山坡上后,他到后面去裝貨,這時車輛倒溜,因來不及躲閃被碾軋,送到醫(yī)院后,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悲劇發(fā)生后,周萬濤的家人查閱投保情況發(fā)現(xiàn),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在商業(yè)險中約定了不計免賠率特別條款,保險有效期為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19日。于是,其家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但保險公司以“受害人為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認定車上人”為由,拒絕賠償。雙方爭執(zhí)無果,周萬濤家人無奈向錦州市凌河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根據(jù)交強險相關條例的規(guī)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本案糾紛的重點在于車主周先生是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
法院認為,死者周萬濤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保護。本案中導致其死亡的事故發(fā)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屬于交通路外事故,判定其屬于第三者還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必須以其“在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被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jù),在車上即“車上人員”,在車下即“車下人員”“第三者”。
法院還認為,由于機動車輛系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遠置身于車上,因此機動車保險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周萬濤并非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致死,在發(fā)生事故時,他在車下,不屬于本車人員,其身份亦由被保險人轉化為受害人,即為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對象。因此,其在保險發(fā)生期限內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給付其家人保險金的義務。最終,法院一審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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