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yè)保險等。它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
在財產保險中,我國實行的是財產損失補償原則,即在保險標的限額內,根據實際造成損失的情況來予以補償,同時還要扣除損失的殘值。在人身保險中,只要出現(xiàn)保險金給付事由,發(fā)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給付被保險人或者受益者保險金,卻沒有免賠率和殘值認定等問題。這也是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區(qū)別之一。
在我國的《保險法》中并未限制規(guī)定一人只能投保一份,反而鼓勵投保人來多投保險,對保險業(yè)的發(fā)展也持積極支持態(tài)度。所以,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可以根據不同的保險合同、不同的保險份額,從不同的當事人處,獲得超過一份保險額的保險金及損害賠償金。
同時,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一般不會授予保險人的追償權,保險公司承擔的是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而沒有超出合同所約定的權利,更沒有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所以,被保險人有權在獲得加害人的賠償后,再向保險公司索賠。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區(qū)別
一、風險性不同:財產險 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信用行為均可作為財產保險承保的風險和保險責任;在人身保險中,風險事故是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
二、風險概率不同:財產險具有復雜性和多變性;人身險發(fā)生的概率則較為穩(wěn)定。
三、保險標的不同:財產險的保險標的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衡量價值的財產或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
四、保險利益特殊性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于人與物之間,保險利益有量的規(guī)定性,且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至損失發(fā)生時的全過程中都存在,而人身保險則是人與人之間;保險利益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險利益外,一般沒有量的限定,僅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存在即可
五、保險金額確定的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確定具有客觀依據,而人身保險因人的生命無價,所以一般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后確定。
六、保險期限不同:財產險一般保險期限較短,而人身保險則保險期限較長
七、賠償標準不同:財產險合同適用補償性原則 ,存在比例分攤和代位追償的問題,而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合同。
八、人身保險合同具有一定的儲蓄性,而財產保險合同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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