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門戶網站:http://www.hhgjj.net/ 站內可以查詢各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信息。
另外用戶也可持有效證件以及公積金卡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受理窗口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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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河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包括:
(一)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變更、注銷;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封存、轉移;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核定;
(四)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補繳;
(五)住房公積金的計息、對賬、查詢。
第三條 黑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黑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在繳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二)負責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適用條件,審批或授權黑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審批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申請;
(三)確定繳存額上限,審批或授權管理中心審批單位超過繳存額上限繳存的申請。
第四條 管理中心負責黑河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五條 黑河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下列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以下統(tǒng)稱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
(三)事業(yè)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四)社會團體;
(五)其他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以下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單位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根據本單位執(zhí)行的會計制度,分別在預算、費用或成本中列支。
個體工商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稅前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 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八條 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應當出具單位介紹信、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者單位設立批準文件。
第九條 單位應當指定專人代為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yè)務。
單位經辦人應持單位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登記備案。需要更換經辦人的,應當及時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 單位應當在辦理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錄用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第十一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 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自發(fā)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應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登記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辦理繳存登記時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繳存托管協(xié)議,并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賬戶繳存。
第三章 繳存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年度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結息日為6月30日。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每年核定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
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統(tǒng)制字〔1990〕第1號)的規(guī)定計算。
第十九條 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計算。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計算。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fā)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代扣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匯繳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上一年度黑河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確定。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執(zhí)行期為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按核定的月繳存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少繳的應當補足;多繳的經單位和管理中心審核確認后,由單位告知職工本人,從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除多繳部分,劃回繳存單位。
第二十五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后,可以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單位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不應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
對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核、審批工作應自收到單位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
第二十六條 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需要繼續(xù)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在到期前一個月內辦理續(xù)延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降低繳存比例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及時恢復正常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緩繳住房公積金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八條 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 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計算。
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單位和職工分別計算的補繳額,由單位統(tǒng)一繳存到管理中心。
對補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后,可以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第三十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并、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xù)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破產時,應將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職工工資組成部分納入破產清償程序優(yōu)先清償。
第四章 封存、轉移
第三十一條 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設立封存制度,管理以下情形人員住房公積金:
(一)調出原單位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落實新單位或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二)調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三)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其他需要辦理封存手續(xù)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xù):
(一)職工在黑河市行政區(qū)內調動工作的;
(二)職工調入、調離本市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的;
(三)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xù)的。
第五章 對賬、查詢、計息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應當每年與繳存單位和職工對賬。
第三十五條 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應當給予配合。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應當給予配合。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七條 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為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并發(fā)放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繳存單位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臺賬,及時登錄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其個人賬戶余額及利息收入,按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余額照常計息。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日)。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黑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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