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7月成立,直屬于南京市人民政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正局級事業(yè)單位。中心機關設辦公室、歸集管理處、貸款管理處、資金計劃處、信息管理處、財務處、審計處等7個處室,下設江蘇省省級機關、南京鐵路2個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江蘇省監(jiān)獄管理局、華東石油管理局及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7個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中心現(xiàn)有編制83人。
為幫助廣大市民順利提取住房公積金,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公積金提取事宜上做了相關規(guī)定。以下從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所需材料方面給大家一一介紹。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戶口遷出所在市、縣或者處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依據(jù)第2、3、4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職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起3日內(nèi)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符合以上規(guī)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相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等。由代辦人辦理的,提供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jīng)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jīng)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xié)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guī)劃部門建房、翻建批準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jīng)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jīng)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fā)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fā)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yè)證明;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jù)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上交流程
向公積金中心提出支取申請,然后公積金中心一次性告知支取所需材料及辦理程序,同時發(fā)放《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授權,單位核實真是厚出具證明,并向公積金中心核實按規(guī)定可以提取的金額,同時提供單位、個人賬號,并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上填寫相關事項,同時加蓋預留印鑒。
提取人向公積金中心提供填寫正確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單位證明、相關憑證,等待中心工作人員予以審核。審核通過后,經(jīng)公積金中心主管領導審查后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在申請人單位證明上簽字。經(jīng)審批準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出具取款支票,申請人憑支票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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