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fā)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jù)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xié)議。
人身保險合同的種類
1、人壽保險合同
人壽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合同。人壽保險的基本內(nèi)容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nèi)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齡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種類。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基本保險責任,可附加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需要醫(yī)療或收入損失的保險責任。
3﹑健康保險合同
以被保險人因疾病需要醫(yī)療或造成殘疾或收入損失等為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
1、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jù)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
2、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zhì);
3、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征:
(1)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對人身保險來說,只要求有無可保利益,而對可保利益并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人,依《保險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guān)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
(2)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并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4、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quán)的禁止
《保險法》第67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quán)力”
人身保險合同除具有保險合同的一般屬性外,與財產(chǎn)保險合同相比較,還具有以下特點:
1、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僅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為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作為保險事故的保險,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兒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為保險對象。
2、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是由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jù)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約定的。由于作為保險標的的人的壽命和身體難以用金錢計算價值,所以,在人身保險中不存在保險價值,不會出現(xiàn)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或者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情形,也不適用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
您的信息僅供預(yù)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jiān)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wù)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客服 4009-789-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