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一般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總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保險期間、保險人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保險金申請與給付、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其他事項,以及相關釋義。其中,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屬于相對比較重要的條款,下面也將對其著重介紹以使您能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
一、投保人:凡年齡在18周歲(含18周歲,下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為符合投保條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及其他有撫養(yǎng)、扶養(yǎng)關系的人投保本保險。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也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職員工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齡在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個人,均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本人可選擇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保險。
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在對保險條款的總則部分進行了解后,即可關注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條款。
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責任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殘疾保險責任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保險合同內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三)燒燙傷保險責任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保險合同所列燒燙傷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燒燙傷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燒燙傷鑒定,并據此給付燒燙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燒燙傷時,保險人給付各項燒燙傷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燒燙傷,保險人按合并后的燒燙傷程度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燒燙傷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燒燙傷所對應的燒燙傷保險金。
同一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身故、殘疾和燒燙傷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yī)療事故;八、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十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fā)生以上情形,被保險人死亡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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