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有4項符合搜索保險理賠案例的查詢結果,以下是第1-10項。
實事資訊 諸多經典汽車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摘要:1.沒有辦牌照 保險不生效車主劉先生剛買不久的新車被撞了,正慶幸有保險公司買單時,卻被告知由于車子還沒上牌,也沒有行駛證、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自3年前公安部取消新車移動證,改為實行“臨時號牌”之后,這樣的保險合同糾紛正越來越多。現(xiàn)行的上牌制度,讓絕大多數(shù)車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法,以致出現(xiàn)了買車之后、上牌之前的保險真空期。在日均新增2000輛新車的今天,“保險真空期”已經給所有出行的人和車都帶來了顯而易見的風險。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會嚴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guī)定來合理降低自己的風險,那新車上牌之前這段真空期的上路風險,就要由車主或其他交通參與者承擔了。所以,車主朋友們一定要注意了,沒有辦牌照 保險是不生效的。新買的車子,一定要先上牌照。2.未上牌遇到突發(fā)車禍 合同不明索賠很難今年初,曹先生在上海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訂購了一輛轎車,當時的空車價格為12.38萬元,考慮到車輛需要上江蘇省的牌照,因此在與汽車銷售公司簽的合同中注明,銷售商在7月底前將無錫的牌照上完,過期需要支付違約金。在簽好這份合同后,曹先生當天就提車開回家,并且辦理了保險等相關事宜。半個月后,雙方根據(jù)約定到江蘇境內為車輛上牌,由汽車銷售商派人駕駛,曹先生的妻子坐在車內陪同前往。在高速公路行駛的過程中,駕駛員不知何故,駕車突然撞到了高速公路的護欄,車頭損壞、保險杠脫落,在花去了2萬多元的維修費后,車輛得以修復。事發(fā)后,銷售商向曹先生提出了解決方案,他們同意受損車輛在保險公司獲得理賠后,其余的維修費用由公司補足,并且給予曹先生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曹先生覺得自己買的是一輛新車,上牌是銷售商提供的一條龍服務,應該保證車輛的安全,既然交車給經銷商時還是完好的,那么在上牌之后商家還給自己的也應該是一輛新車?,F(xiàn)在車輛已受損,雖然經過了特約維修點修理,但畢竟是一輛已經受過傷的車,在心理上無法接受,所以要求更換一輛新車。汽車銷售公司的經理助理葉先生解釋了該公司不同意為消費者曹先生更換新車的原因,他認為車禍是屬于天災人禍,并不是公司業(yè)務員故意為之。這個事故是在曹先生購車并且簽收之后發(fā)生的,而且車輛在簽收之后,曹先生已經回家使用了一段時間。上牌服務只是汽車銷售商為其提供的一種代理服務,雖然也收取了一定的費用,可按照行業(yè)內一般的操作流程,受損的車輛還是以修復為主。事故發(fā)生后,銷售商對車輛的受損部件已經全部換新,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可以繼續(xù)使用,如果消費者對車輛的質量不放心,可以請質檢部門對修復后的車輛進行驗收。公司也積極協(xié)調理賠事宜,同意對保險公司理賠不足的部分補足,并愿意對車主給予一定形式的安慰補償。如果日后曹先生發(fā)現(xiàn)自己的車由于這次事故而帶來了其它一些問題,公司愿意繼續(xù)為他提供服務。經過多次協(xié)商,最終汽車銷售公司表示,公司出于對曹先生的同情,已同意代為出售這輛車,并貼補一定的費用,為曹先生更換一輛新車。在購車時,曹先生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是一份汽車銷售與服務合同,并非是《上海市汽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由于曹先生與汽車銷售商簽的合同不是示范文本,合同中對上牌過程中發(fā)生意外的責任并沒有明確進行約定,因此在事發(fā)后雙方容易就賠償方式、金額等發(fā)生意見分歧。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汽車購買和上牌服務是主附合同,在兩份合同中,對于車輛上牌過程中,如果發(fā)生意外明確規(guī)定了違約責任:甲方在代辦服務過程中造成車輛毀損、滅失的,乙方應當先向保險公司索賠,賠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復或賠償;除甲方原因外,上述特別聲明條款未能及時全面履行的,應當免除甲方的責任。如果當初曹先生與銷售商簽了這份示范合同的話,那么現(xiàn)在的糾紛就可以完全避免。所以在購買時最好能夠簽訂示范文本合同,否則一旦發(fā)生事故,特別是一旦涉及第三人的傷害事故,賠償金額可能高達數(shù)十萬元,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事故責任,很可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024-12-02 17:53:05
車輛保險知識 車輛損失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摘要:車險理賠是指汽車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解決保險賠償問題的過程。汽車事故損失有的屬于保險責任,有的屬于非保險責任,即使屬于保險責任,因多種因素制約,被保險人的損失不一定等于保險人的賠償額,汽車保險理賠涉及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實現(xiàn),是保險經營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每一位車主都需要對車輛損失保險理賠有一定了解,接下來開心保帶您看一個真實的車輛損失保險理賠案例。某日清晨,周先生像往常一樣,準備開車去上班。但當他看到自己的車時,被眼前見到的一切驚呆了:自己的愛車,原本純白色的整個左側車廂被燒成了黑色,焦化的油漆一塊塊掉落在地上。幾分鐘后,回過神來的周先生,才撥通報警熱線。幾天后,警方憑借小區(qū)監(jiān)控錄像,抓獲了縱火者。雖然縱火者落入法網(wǎng),但周先生卻沒高興得起來。一方面,他急于為自己的損失找人埋單;另一方面,又吃不準因他人縱火造成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帶著疑惑,周先生向開心保求助。根據(jù)周先生提供的車險保單所載,因火災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但被保險人必須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從條款分析來看,保險公司應該予以理賠。為穩(wěn)妥起見,周先生又向承保的保險公司進行了求證。該保險公司理賠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他人縱火導致被保險車輛的損失,屬于車損險的保險責任。周先生應盡快先向保險公司報案登記,由保險公司理賠員進行事故查勘定損。申請理賠時,周先生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事故定損單、維修發(fā)票以及要求保險公司進行代位求償?shù)臋嘁孓D讓書。保險公司將根據(jù)實際損失向縱火者索賠。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其宗旨是為被保險人提供雙重保障,以確保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充分補償。同時,也不至于由于保險賠付而使被保險人過分受益。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中古老而又頗具特色的一項制度。代位求償權制度源于羅馬法,在英國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權的規(guī)定。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了保險金后,有權把自己置于被保險人的地位,獲得被保險人有關該項損失的一切權利和補償。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就稱為代位求償;其所享有的權利,稱為“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是民法中的債權讓與制度在保險法律關系中的適用,它實質上是一種債的主體變更,法理依據(jù)是保險損失補償原則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則。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保險標的所遭受的風險必須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應由第三者承擔責任;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保險公司必須事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需要提醒的是,代位求償權只適用于財產保險,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保險公司只能在賠償金額限度內行使代位求償權。若保險公司向第三者實際取得的賠償金額大于賠償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則必須將超過部分的金額退給被保險人。有些保險公司會在保險條款中約定:代位求償權不論賠付前還是賠付后都可以行使,這種約定只有利于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但這與代位求償權的理論是不相符的。
2024-09-03 16:23:22
車輛保險知識 通過保險理賠案例為您答疑解惑
摘要:蘇先生去年5月份購買了一輛寶馬轎車,并為其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交強險、劃痕險、玻璃險、防盜險、車上責任險等險種,總計約7000元。去年6月份在地下停車場其車輛左側前車門被人惡意砸壞,出現(xiàn)一個凹痕,但是地下停車場沒有監(jiān)控設施,當時又沒有目擊者在場,因此沒有找到“兇手”。愛車被砸,卻沒有找到兇手,這一部分損失誰來承擔呢?保險公司會予以理賠嗎?目前保險公司的車損險保險責任,大多集中在碰撞,外界物體倒塌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暴風雨等其他自然災害。像車輛被砸這類情況是惡意損壞,行為難以界定,不屬于理賠范圍。如果車主想要減少這類損失,可以購買車輛部分附加險。保險消費者權益服務總站的工作人員還提醒,在發(fā)生事故后,一定要保護現(xiàn)場,待保險人員評估車輛損失后,再去4S店定損修理。不論是否找到肇事者,保險公司都應該按照車損險的條款,對在近期釣魚島事件的游行示威活動中被砸的日系車進行理賠。據(jù)悉,目前保險公司對于被砸的車輛查勘、定損工作一切正常,但是是否賠付,有的稱要由具體的理賠部門來決定,有的稱要總公司發(fā)文,甚至有的稱要保監(jiān)會來明確。有人認為,砸車屬于人為事故,應該向肇事者索賠。也有人認為因暴亂導致的車輛損失,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責范圍。"保險公司要等待監(jiān)管部門明確,這明顯屬于推卸責任。"上述監(jiān)管部門人士說。保險公司條款顯示,有的保險公司車損險條款規(guī)定:"在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內,因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還有的保險公司車損險條款詳細列明了保險范圍,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傾覆、墜落、外界物體墜落、火災、倒塌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而在車損險的免責條款中,保險公司普遍規(guī)定了因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造成的任何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公司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理賠?北京工商大學保險學系主任王緒瑾認為,在列明保險責任范圍的條款中,車輛被砸既沒有明確是保險責任范圍,也沒有在免責范圍中列明。但是免責范圍中有這樣一句話:"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所以具體怎么理賠要看保險公司的規(guī)定。按照保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該理賠。一方面,沒有政府部門將游行示威行動定性為暴亂,因此不屬于免責范圍;另一方面按照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quot;即不論是否找到肇事者,保險公司都應該先行賠付,之后取得代為求償權,再向相關責任方索賠。"只是按照條款規(guī)定,沒有明確的肇事者或責任人,應該有30%的免賠,即保險公司只賠付70%。"這位監(jiān)管部門人士補充說。據(jù)悉,國外關于車損險的條款和國內差不多,只要不是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都予以理賠。 
 
2024-09-03 16:23:22
車輛保險知識 通過保險理賠案例分析了解何種情況免賠
摘要:我國的汽車保有量已經達到2億輛左右。絕大多數(shù)車主都會給自己的愛車買份商業(yè)保險,其中不少車主給自己的車買的還是所謂的“全險”,以為自己的車無論碰到什么問題,都可以找保險公司全額理賠,其實,這是一個誤區(qū),有些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予以理賠的。2010年12月2日,姜蓉為自己的愛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為一年。2011年1月19日,姜蓉見春運到來,乘客大增,遂想通過客運賺點外快,于是未通知保險公司而將車用于營運。不料卻在一個月后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傷,用去醫(yī)療費用5萬余元。但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被拒賠。姜蓉的誤區(qū)在于“只要已經投保就能獲得賠償。”《保險法》第52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姜蓉擅自將非營運車輛作為營運車輛使用,屬增加危險程度而未告知,也就只能自食其果。楊芳為愛車投保車輛損失險的有效期限是2011年元月4日零時至2012年元月3日24時。2011年3月11日晚11時許,楊芳駕車在山區(qū)行駛時,不慎撞上石壁??蓷罘伎紤]夜深人靜又在邊遠山區(qū),遂未曾報案即駕車離開。不料,事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其6900余元修理費用。楊芳的誤區(qū)在于“只要事故屬實就能獲得賠償。”《保險法》第21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雖然現(xiàn)實中,駕駛員離開現(xiàn)場的動機不盡相同,但即使如同楊芳那樣出于方便自己和他人,而未及時報案而擅自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及性質無法查清的,也只有自己承擔損失。
 
還有以下幾種情況不賠:在收費停車場被盜不賠。收費停車場或營業(yè)性修理廠對車輛有保管的責任。車輛全車盜搶險條款規(guī)定,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發(fā)生這種情況,應持有關收據(jù)或發(fā)票向停車場或修理廠索賠。未年檢或未上牌不賠。車輛出險后,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保險公司才會理賠:一是必須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牌號;二是在規(guī)定期間內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因此年檢和年審一定要按時完成。不過,如經特別約定,對必須先保險后檢驗核發(fā)牌號的新車,保險公司可負責賠償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但如果在此期間車輛被盜,保險公司則不負責賠償。誤傷"自己人"不賠。如果開車時不小心撞傷了自己的家庭成員,那么保險公司是不會按照第三者責任險賠償?shù)?。因為根?jù)條款,"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受到損失是屬于"除外責任"。通俗來講,所謂的"第三者"把四種人排除在外,即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發(fā)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精神損失費不賠。第三者責任險條款明確規(guī)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為責任免除。因此萬一發(fā)生事故,在與受害方交涉的過程中,應盡量壓低所謂的"精神損失費",不妨在人身傷害損失或財產損失方面多作補償。
 
2024-09-03 16: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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