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常州人士。資深報人,學者,作家,財經評論家。曾供職于《上海證券報》《東方早報》《上海商報》等財經媒體。出沒于各類高端媒體評論版面,作品涵蓋了深度及影響力等雙重指標。于南方系媒體設有個人專欄。針對近日公眾關注的焦點傷殘標準重新修訂問題,周俊生撰文發(fā)表看法,全文如下。
目前出現的保險理賠難的情況,其實是長期以來我國出于發(fā)展金融業(yè)的需要,在政策上偏向于支持保險企業(yè),對保戶設置了過多約束性條件所造成的。
意外事故導致燒傷、交通事故導致脾臟摘除,按理來說,如果這類受傷者在保險公司 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就可以得到保險理賠。但現實情況是,保戶能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卻要看保險公司的“臉色”,碰到好說話的就在法院調解下通融性地賠一點,碰到難說話的就分文不得。據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統(tǒng)計,在近3年該法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中,約70%的案件均因為保險公司不接受法院的調解而致使保戶得不到任何賠償。
保戶得不到賠償,據說是因為目前保險業(yè)執(zhí)行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已經嚴重滯后,不符合今天的實際情況。這個《比例表》是中國人民銀行于1998年制定的,保監(jiān)會成立后要求繼續(xù)使用?!侗壤怼繁緛硎菫榱俗尡羰艿揭馔馐鹿蕚笥欣碣r的依據,但在實踐中,它已經演變?yōu)楸kU公司拒絕賠償、約束保戶的手段,只要在《比例表》中找不到明確的對應條款,保戶是否能得到賠償就全看保險公司是否有菩薩心腸了。因此,專家發(fā)出呼吁,希望有關方面修改這個15年前的“老章程”。
對這個“老章程”進行修訂固然很有必要。但是,目前保險理賠出現的這種情況,其實是長期以來我國出于發(fā)展金融業(yè)的需要,在政策上偏向于支持保險企業(yè),對保戶設置了過多約束性條件所造成的。15年前制訂的《比例表》,本身就在條款設置上偏向于維護保險公司的利益,如果決策部門在指導思想上仍然以支持保險公司發(fā)展為先決條件,那么,即使《比例表》得到了修訂,它必然仍會出現對保戶限權的諸多條款,部分保戶的問題固然可以得到解決,但就整體來說,保戶要得到理賠,仍然會面臨重重困難。
要讓保戶得到保險賠償,讓他們的保險物有所值,更需要建立起讓保險公司與保戶公平博弈的市場機制。也就是說,讓保險業(yè)走上市場化的道路。在承認保險公司這種商業(yè)本性的同時,賦予保戶更多的話語權,讓雙方具備公平的博弈條件。
具體來說,對于意外事故傷害險,不必以一紙《比例表》來“一統(tǒng)天下”,而是可以采取市場化的方式,讓保戶和保險公司在充分博弈的基礎上自行約定賠付標準,包括賠償的范圍和賠償費率,都可以用市場機制來加以規(guī)范。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戶的不同需求,開發(fā)設計出更多的意外險保險品種。同時,保戶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如果提出的權益要求很高,他必然需要為此支付更多的保費,從而為保險公司開拓出更豐富的利潤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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