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為依據,自2001年1月1日起征收并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新稅種。該稅是以車輛為課稅對象,在特定環(huán)節(jié)向車輛購置者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車輛購置稅的開征意義重大,開征車輛購置稅有利于合理籌集建設資金積累財政收入,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有利于規(guī)范政府行為,理順稅費關系,深化和完善財稅制度改革;有利于調節(jié)收入差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我國車輛購置稅規(guī)定的應稅行為應包括以下幾種:
(1)購買使用行為。包括購買使用國產應稅車輛和購買使用進口應稅車輛。當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時,它就發(fā)生了應稅行為,就要依法納稅。
(2)進口使用行為。指直接進口使用應稅車輛。
(3)受贈使用行為。受贈是指接受他人饋贈。對饋贈人而言,在發(fā)生財產所有權轉移后,應稅行為一同轉移,不再是納稅人;而作為受贈人在接受使用(包括接受免稅車輛)后,就發(fā)生了應稅行為,就要承擔納稅義務。
(4)自產自用行為。自產自用是指納稅人將自己生產的應稅車輛作為最終消費品用于自己消費使用,其消費行為已構成了應稅行為。
(5)獲獎使用行為。包括從各種獎勵形式中取得并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6)其他使用行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如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期限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一、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該車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退稅。
二、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fā)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xù),并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xù)。
更換新車后,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于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xù);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車輛計稅價格的,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后辦理變更手續(xù)。
三、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fā)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涂改、破壞的,憑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xù)。
車輛購置稅的免稅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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